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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消防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修订)》(青大校综字〔2023〕25号)《青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青大校综字〔2023〕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最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登记上牌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青海大学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凡入校电动车驾驶人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应自觉服从配合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岗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查验。

第四条  学校电动车管理坚持“严控总量、减少存量,教管结合、分工协作,全员参与、安全骑行,统一停放、规范充电”的原则,逐步消化校内电动自行车存量。

第五条 结合学校交通资源实际,提倡校内家属区住户及商户健康绿色安全通行,不使用或减少使用电动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校园电动车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卫处牵头、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电动车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督导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监督指导各院系开展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车及擅自将蓄电池带入学生宿舍的查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所属商户、楼宇物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及家属区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车及蓄电池进入室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督及楼宇周边电动车规范停放管理

(四)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指导各院系做好对实验室人员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电动车使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在实验室内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含单独为蓄电池充电)等违规行为的巡查和管制,并联动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商户做好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电动车使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外租赁房屋内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含单独为蓄电池充电)等违规行为的巡查和管制,并联动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牧科院、医学部、昆仑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做好电动车摸排统计管理规范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校园电动车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无牌禁用”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学校统一核发校园通行号牌,无号牌者禁止入校,一经发现,校内采取挪车、锁车、禁行等管理举措。学生毕业时将电动车校内号牌交回,车辆驶离学校。

第十条  学校按照人员类型分类别核发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仅作为在校内通行使用的查验凭证,由保卫处统一制作核发。

第十一条 学校有权批准或限制某类别电动车入校或校内行使。


第十二条  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应保持清晰、完整,如污损、丢失等需及时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十三条  家属区住户、商户及公用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按照“使用人申请、所属单位审批、保卫处核准上牌”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填写《青海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报所属单位审批;

(二)所属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电动车安全行车教育,并按规定流程对申请表进行审批;

(三)申请人持已批准的《青海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及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有效材料,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十四条  禁止私下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等行为。

第十五条  校园通行标识牌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转让、出售电动车,应提前对名下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进行注销,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后上交保卫处。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将个人电动车清理出校。对长期无人使用、逾期未及时处置的电动车,学校将限期集中统一清理。

第十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公用电动车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学校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员应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行驶或遇有雾、雨、雪、沙尘等能见度低等情况时应开启前后灯。

第二十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车,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限行要求安全行驶,严禁下列危险行为:

(一)最高时速超过 20公里;

(二)并排占道行驶、逆向行驶或按 S 型、Z 型线路行驶;

(三)佩戴耳机行驶或行驶过程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四)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电动车实行禁(限)行管理。按照规定原则上教职工(校内家属区除外)、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现有的电动车严格按照规定行驶、停放、充电;家属区住户、商户自用电动车严禁在校内教学实验区、学生公寓区、办公区行驶,校本部家属区住户、商户自用电动车仅限于棠梨路升降柱以北路段行驶,农科院家属区住户自用电动车仅限于家属区域南北主路段行驶,仅限于从东门和北门进出校园;学生食堂、学海超市、八角亭超市各商户禁止在学生公寓区使用电动车、摩托车;在外住宿的各类教职员工、学生、临时来校人员驾驶的电动车、摩托车禁止入校,车辆自行上锁管理。校内公用电动车、摩托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停放、统一充电,禁止公车私用。

第二十二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一)作为校外外卖用途的;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三)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四)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五)车上未按规定安装悬挂属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车号牌和校园通行号牌的;

(六)私自安装悬挂伪造学校电动车校园通行号牌的;

(七)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校内行驶和停放规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 电动车按照以下停放点有序停放,规范充电:

(一)学生电动车在新建综合体育馆北侧与6号、7号学生公寓空旷地集中有序停放;

(二)后勤管理处公用电动车在学校西南角临工宿舍西侧空旷地集中有序停放;

(三)保卫处公用电动车在东门值班室北侧空旷地集中有序停放;

(四)盈佳商户、洗浴中心商户及农专商户在盈佳商铺北侧路段集中有序停放;

(五)校本部家属区住户在3号家属楼东侧门球场集中有序停放;

(六)各二级单位公用电动车按照就近原则有序停放在以上五个规定停放点;

(七)学生挂牌电动车及公用电动车充电一律在学校西南角临工宿舍西侧、东门值班室北侧、综合体育馆北侧充电

(八)校本部家属区住户、校内商户电动车充电一律在3号家属楼东侧门球场充电。

第二十六条 电动车充电时应确保安全。严禁下列违规充电情形:

(一)严禁擅自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擅自在学生宿舍楼、实验楼、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

(三)严禁擅自拆移电动车蓄电池至宿舍楼、实验楼、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或经营类场所进行室内充电;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校内电动车违停、违章、违规充电等行为的处置,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吊销校园通行标识牌)、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三)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四)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或强行入校;

(五)违规充电引发火灾隐患或事故;

(六)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一)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遵守交通规则,经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第三十一条 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车主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提供是否进行解锁的书面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在校园通行,同时吊销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三十二条  未安装车牌的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保卫处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悬挂伪造校园通行标识牌的电动车,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其校园通行标识牌申请**。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除应赔偿损失外,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重大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