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校内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青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青海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制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人人有责、分类管理、源头治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职工(含在编、合同制)、学生、临聘人员(保安值守、楼管保洁等)、家属区住户、商户及从业人员(学生食堂、商业场所)、外协单位(高教路派出所、地质勘察)等。
第三章 入校门禁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入校管理。
(一)规范人员入校报备管理
校内人员谨慎使用报备权限,确保访客身份真实、事由合理,严禁为无关人员报备入校,严禁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偿报备入校,严禁冒用他人(单位)名义(工号)虚假报备入校。
(二)规范车辆入校及载客管理
已录入门禁系统车辆或已报备车辆不准搭载未报备人员入校;严禁使用无牌、套牌、改装等非法交通工具入校,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入校(家属区住户除外);禁止任何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或搭载(有偿、无偿)校外人员入校。
(三)规范教职工及学生入校管理
教职工及学生通过人脸识别翼闸机“刷脸、掌上青大虚拟卡扫码、一卡通”从校本部东门、西门、南门、北门等校门入校,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准不报备随意带领校外人员入校,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入校,原则上23:00以后学生入校一律需登记备案。
(四)规范临聘人员、住户、外协单位、商户及从业人员入校管理
临聘人员、住户、外协单位、商户及从业人员通过人脸识别翼闸机刷脸从校本部东门、北门等校门入校,不准不报备随意带领校外人员入校,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入校。人脸录入由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备案录入信息。
第四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推行校内安全首遇负责制和所属楼宇门前三包制(包安全、包秩序、包卫生),校内人员对在校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事件(事故)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报告校值班室(0971-5311350)、第一时间处置。
第五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规存放、运输、使用化学品以及存储、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放飞无人机及其他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空飘物等。
(二)各类车辆超速(限速20km/h)鸣笛、逆行、违停、乱停等危险驾驶行为;随意骑行校园内未上锁车辆(人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东门出入);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飞线充电”行为;外卖人员在校园骑行非人力自行车送外卖情形;住户、商户及从业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进入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公寓区(仅限规定路线区域家属区、商业区及出入东门、北门路段骑行)。
(三)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随意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堵占消防通道,违规使用电器及特种设备等。
(四)未经批准进行商业性拍摄、直播等活动;开展公开集会、传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打印、散发、张贴未经批准的宣传品、悬挂横幅标语等。
(五)未经批准擅自摆摊设点、游动兜售商品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出租各类自行车、各种盗版书籍等情形;组织或从事具有商业营利性质的有偿讲解、导游服务等行为。
(六)攀折花木、踩踏草坪、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露天烧烤、露营、搭设帐篷,使用扩音设备产生噪音干扰正常秩序,在非家属区遛狗、吸烟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在办公室、实验室、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等行为。
(七)冒用他人证件入校,出租、出借证件供他人使用,组织或参与违规方式入校,硬隔离施工工地人员进入教学区、办公区、公寓区等情形。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影响校园安全、秩序、声誉或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 出校门禁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出校管理。
(一)规范人员出校管理
校内人员携带公共物资、设备出校时须提供本单位及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核验,私人物品出校时须持有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备案后方可出校;学生23:00以后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出校,如需出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学生通过人脸识别翼闸机“刷脸、掌上青大虚拟卡扫码、一卡通”从校本部东门、西门、南门、北门等校门出校,临聘人员、住户、商户及从业人员通过人脸识别翼闸机刷脸从校本部东门、北门等校门出校。
(二)规范车辆出校管理
任何车辆不准23:00以后搭载未请假学生出校,不准未经单位及保卫部门批准携带公共物资、设备出校,禁止任何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或有偿搭载学生出校。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第七条 全体校内人员要知责、履责、尽责,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工作底线、不踩安全法规红线。学校将加大巡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坚持“查实必处、处罚必严”原则。对于各类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影响校园安全、秩序、声誉或环境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入校报备权限、暂停关联车证使用、限定校门通行范围、禁止入校等管理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学校发展实际,适时组织修订。各分校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