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消防安全违章处罚细则 |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防止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青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合全校各安全消防部位 1、各办公室、教研室; 2、各语音室、电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机房; 3、重点防火部位:学生公寓、食堂、配电室、油库、图书馆; 4、凡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部位。 二、对于在学校新建的计算机、网络室等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有关部门登记、审核、办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资质不符,无证经营,擅自投入使用的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严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在校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视情节限期整改并处200—1000元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焚烧垃圾坑内的垃圾、室外枯草及一切可燃物,否则视情节处以200—500元罚款,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公寓内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违者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六、对于校内经营性场所,必须按规定布置电源线路、插座,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乱接临时线路。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下发《青海大学消防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乃至关闭。 七、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封堵安全出口、室内消火栓,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下发《青海大学消防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八、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九、各娱乐营业场所开放时间应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8:00—22:30),违反作息时间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 十、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明火,未经专职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乱接电源线路,违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十一、校内的各私营公共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不按照规定配置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十二、无火灾发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违者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青海大学保卫处 二零零一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