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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修订)

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教育厅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依法依规治校的原则,强化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工管理、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大安全”管理机制。校园内的自然人(监护人)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正能量,勇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第二章  门卫安全管理

第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各类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检查,对可疑车辆有权采取拒绝放行或暂扣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未经门卫执勤人员许可,校外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条  来访人员入校实行线上线下报备制度,线上报备可通过“云上青大”微信公众号自行申请,被访人负责来访人员在校安全;线下可拨打报备电话:5311350,线下报备须提供教职工所在单位、姓名、工号和来访人员基本信息,经登记后方可入校,入校后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校内师生员工、家属区住户、商业场所人员、单位临聘人员等通过人脸识别翼闸机出入校园,车辆通过门禁系统进出校园。

第七条  家属区住户、商业场所人员、单位临聘人员及车辆出入校园需提前向所属部门申请,由所属部门集中办理人员及车辆出入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新聘教师及科研助理需向所属单位上报个人信息,信息化技术中心分配工号权限后,使用掌上青大APP申报个人和车辆信息,审核后通过人脸识别翼闸机或车辆门禁系统进出校园入学新生自行使用学号登录掌上青大APP申报个人信息,审核后经人脸识别翼闸机出入校园。

第八条  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及上级领导来校时,接待单位须事先通知保卫部门,以便配合接待。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 (各类文艺、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等),需邀请校外人员参加时,组织单位应事先与保卫部门取得联系,保卫部门必要时配合工作。

第九条  严禁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违禁物品进入学校,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的物品,须事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校门外所属学校区域内禁止摆摊设点,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设置、张贴各类广告。收购废旧物品、拣垃圾、张贴散发广告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遇有特殊情况,车辆停放要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车辆或人员携物(指公共物资及设备)出校时须出具处级及以上单位或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清点,私人物品出校时须持有本人有效证件,经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出校。

第十二条  商业场所送货车辆进出校园时间段为每日14:00时至17:00时。送水车辆进出校园时间段为工作日17:00时至23:00时。快递车辆进出校园时间段为8:00时至10:00时,20:00时至22:00时。

第十三条 校门工作日开关时间6:00时-23:00时。如有特殊情况迟归的,须验证登记,校内住户须主动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询问检查,验明身份后方可进入校园。法定节假日与寒暑假期原则只开通校东门。

第十四条  对违反门卫管理规定的人员,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不听劝阻,妨碍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的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门卫管理制度,按章办事、着装整齐、文明执勤、恪尽职守,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他人利益的,按门卫执勤人员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出入车辆实行信息登记录入及门禁系统识别管理,学校教职员工(含临聘教工)登录掌上青大或一站式服务大厅网上自助申请。外来入校车辆经校内有关部门(单位)报备或经访客预约系统报备申请审核后通行;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务用车、消防车、军用车辆、救护车、警用车辆、抢险车、运钞车、垃圾车、水电气检修等特种车辆由门卫执勤人员询问登记后予以免费通行。

第十七条 校南门为教工和会务(公务)车辆通道;校东门为家属区和外来车辆通道;校北门为家属区和商户车辆通道;校西门为车辆备用通道。

第十八条  校内道路以升降隔离桩区分教学办公区和生活区,升降隔离桩起升时段为6:00时至23:00时,沉降时段为23:00时至次日6:00时,特殊勤务、临时勤务视情况可临时升降。

第十九条  各类施工车辆、送货车辆、商业场所机动车辆,入校前须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后,到保卫部门办理机动、非机动车辆入校手续,按规定时间段进出校园,在划定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长时间占道停车造成校园交通阻塞

第二十条  居住在校内家属区的退休教职工每月每户发放5张校内免费临时停车卡,每季度凭退休证明领取。退休教职工亲属车辆入校后,在家属区划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类机动、非机动车辆须按交通标识行车,限速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时开启近光灯,严禁酒后和无证驾车,严禁在校园内鸣笛,严禁乱停乱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时,在通过十字交叉口、弯道、减速带等路段时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禁止鸣笛,严禁与行人抢道,强行通行。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和骑行电瓶车、摩托车。行人请走人行横道。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严禁超载超速、逆向行驶、接打电话、随意变道、撑伞骑行,骑行时应佩戴头盔、靠道路右侧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禁止乱停乱放、占道停车,并应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停车区域。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装修改造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拉运建筑材料、公用物资、家属区私人物资出校的车辆,驾驶人应主动出具主管单位及保卫部门的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门卫有权拒绝放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外事来访、巡视检查、考试等大型活动车辆入校前,主办单位须事先向保卫部门提交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免费申请,确定活动内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离校时间等,共同做好校园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进行各类零星基建、室内外装修、水电暖管网及通信线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设置防护栏、张贴安全告示、安装安全警示灯或标识,施工完毕后应迅速清理道路上的杂物及堆积物,以免影响交通,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道堵占消防通道或妨碍校园交通运行。校园内所有主干道及辅路禁止从事练车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第一时间通知保卫部门和当日校级值班领导。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要配合保卫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及时处理;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及机动车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到现场及时调解。特殊交通事故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商业户、家属区住户及临聘人员自用摩托车、非机动电瓶车(自行车)入校后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并加锁,实行自行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户、家属区住户及临聘人员自用摩托车、非机动电瓶车(自行车)仅限校东门和北门出入校内行车路线仅限商业区、家属区、棠梨路十字以北路段和农科院家属区锦绣路段、棠梨路段升降隔离桩以南路段严禁摩托车、非机动电瓶车(自行车)通行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区骑行停放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在交通标线和划定区域停放。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电瓶车禁止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商铺、家属区楼道、公寓楼内、居住屋内等地方充电,严禁飞线充电,防范自燃火灾。

第三十二条 棠梨路升降隔离桩以北商业区非机动车划定停车区域为棠梨弯商业街沿线及以北停车场内;学生食堂、长悦食堂非机动车划定停车区域为学生食堂西侧沿线和长悦食堂西侧沿线。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及临时外来人员驾驶的摩托车、电瓶车禁止入校。特殊情况须入校的人员,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后可进校,进校后按规定线路通行,并对交通安全全权负责。

第四章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内禁止举行一切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领导及所属单位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非公寓楼内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安排人员住宿,特殊场所如广播室、机房、保密室、档案室等需有人住宿值班时,须向所在部门(单位)及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入住。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办公、教学、实验楼内酗酒、赌博,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严禁损坏公共设施、污染涂抹建筑物;严禁在楼内张贴广告、建议书、**书、大小字报等;严禁在楼宇内进行一切商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内进行赌博、酗酒违法乱纪活动;教职工和学生有主动参与安全防范与管理的义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楼宇内发生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日校级值班人员或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  楼内各级财务室、广播室、机房、保密室、档案室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必须采取“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属地安全管理,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第三十九条  楼内物品放置有序,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实验用品要有专人保管,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有序管理,严格领用、使用制度。

第四十条  楼内实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和公共财物出入登记、检查制度。拒绝无关人员进入,来访人员须进入楼宇的,须征得主管单位负责人同意,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共财物出楼,经手人须持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盖章,检查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一条  设置在楼宇内的监控室,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确因查询监控记录的,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经保卫部门工作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查看,未经批准谢绝查询。其他相关单位设置在楼宇内的监控室,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楼宇内值班人员由保卫部门、后勤管理处和农科院负责安排、管理和培训。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值班室内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遇有紧急突发事情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和主管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生活水源、危险药品、高低压配电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监控室、消控室、图书馆、各院系部微机房、财务室、档案室、贵重物品仓库、校广播室、学生宿舍、食堂等防火、防盗、防毒部位为学校重点安全保卫要害部位,主管单位要完善落实要害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  公寓楼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寓楼包括学生公寓(地下室)、专家公寓、招待所等。

第四十五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寓楼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保卫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以及与“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意外事故)有关的工作。

(二)保卫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包含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更换,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案件处置和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公寓楼内所有工作人员开展法治安全教育和学习,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避免和减少案件、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出入人员须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和询问,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有害物品进入楼内;严禁在楼内给电瓶车电池充电。

第四十八条  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在值班岗位上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及规章制度,按要求对楼内进行巡查,遇有紧急事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公寓须持有效证件(证明),学生通过人脸识别翼闸机通关,学生家长来校或来访须事先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留宿校外人员。

五十  公寓楼内所有人员应自觉维护楼内良好秩序,不得损环楼内公共设施,爱护公物,服从公寓工作人员和楼宇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寓楼内禁止乱贴乱画、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推销商品、乱喊乱叫、传播有害信息;禁止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影响楼内正常生活秩序。

第六章  校内经营性场所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经营性场所是指在校内集体或个人开设的商品买卖、餐饮、服务等营业性场所,并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

第五十三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校内经营性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由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保卫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第五十四条  经营者(包括经营主体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开业前持有关证件到校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加强日常管理及出入人员(车辆)审批等有关工作,严格执行经营场所消防设备的配备、更换工作。校保卫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对案件处置及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五条  各项经营活动只限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不许在场所外从事经营活动。要恪守商业诚信,不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准悬挂、张贴大幅广告,不准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宣传、叫卖商品。

第五十六条  在校内设定的市场外,严禁露天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及保卫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各经营性场所负责人与校内监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所属的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教育,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第五十八条  各经营性场所,必须服从校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和指导,服从学校管理,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并做到:

(一)从业人员严禁在校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猥亵、吸毒、偷盗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严禁在校园及营业场所内收看和传播暴恐音视频及淫秽制品,散布或从事有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言论和活动;

(三)禁止开设网吧或变相网吧,禁止开设卡拉0K厅或带赌博性质的游戏。

(四)严禁销售管制刀具、白酒、蜡烛等物品及含酒精类饮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腐败、变质商品;

(五)装修时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严禁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及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

(六)严禁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营业时间须遵守学校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章  校园商业、文化娱乐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开办各类营利性文化娱乐活动。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须由主管部门制定活动方案及管理办法,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具备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条件后方可开展。

第六十条  校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大型体育、文化、文艺等及其他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主办单位须指定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防范措施不力,疏于管理发生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类社团和个人组织有校外人员参加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的文化娱乐活动,承办方(人)应在活动三天前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应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报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举办,活动期间不得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正常工作时间内严禁进行一切商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以借文化、文艺演出形式进行的各类娱乐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宣传广告。

第六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讲演类、学术报告、义卖、体育类、文化辅导类、信息传媒、联谊、团体共建等文化交流活动的,承办方须在活动三天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签字盖章后,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举办,活动开展期间承办方要落实活动责任人、承办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有关事项。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严禁在校园公共区域、个人住房内及租住房内开设影视厅、酒吧、棋牌活动室、网吧等商业文化娱乐场所。

第六十五条  校内组织以外来人员参与体育健身形式的各类活动,组织者须在组织前将活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并在保卫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予开展活动。校内任何单位、各类社团、个人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公益活动,活动前做好组织协调,活动现场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安装广播、音响、电视及无线电通信发射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学校的广播、有线电视和卫星接收设备。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及校内公共区域安装任何视频监控类电子设备。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挂设宣传标语、横幅、海报、宣传册、大字报等商业性宣传广告。

第六十八条  各类娱乐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教育、文化方针、内容健康向上,适合校园文化环境,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部门有权予以暂停和劝退,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施工工地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工地是指在校内进行各类零星基础建设、室内外装修,水电暖管网及通信网络线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工程等的施工场所(不含与校园硬隔离的大型基建项目)。

第七十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建施工项目由校内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承接校内施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施工前将参与施工的人数、场地和工期以书面形式报保卫部门,由总承包人同保卫部门签订《青海大学校内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办理施工人员及车辆的备案出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义务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园各项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管理好本工地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确保工程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施工工地及施工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生活区和施工区实行隔离;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章操作、文明施工,施工期间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人员伤亡或机械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主动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第七十三条  施工人员严禁在校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猥亵、吸毒、偷盗、诈骗等;

(二)传播、收看暴恐音视频、淫秽制品,散发或散布煽动性传单和言论;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携带管制刀具,养狗、遛狗及使用枪械;

(四)非工作需要严禁进入校园教学、办公、实验、公寓等场所;

(五)在校园内乱喊乱叫、吹口哨、猜拳行令、随地大小便、抛扔建筑垃圾,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施工时间,维护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各类施工车辆须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放。夜间加班需提前通知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单位同保卫部门(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通行。

第九章  校内家属区安全管理

第七十五条  校内家属区是指校本部家属区和农科院家属区。

第七十六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校本部、农科院家属区住户及安全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及农科院配合所属社区具体负责,同时负责家属区住户信息登记、日常管理及出入人员(车辆)审批等有关工作。保卫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治安事件的处置工作,对案件处置及消防等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十七条  住户房屋信息变更后,后勤管理处、农科院需向校保卫部门申请审核人员(车辆)信息,方便出入校园。

第七十八条  校内房屋严禁出租或出借给本校学生、外校学生居住和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房屋租借是指本校某单位或个人将学校或自己房改及未房改的房屋以营利或其它方式借、租给他人或单位;转让是指教职工将自己的房改房、售卖房通过出售、无偿赠予等形式(包括亲戚、朋友、子女、本校或非本校教职工),将房屋产权转归他人所有。

第八十条  房屋租赁和转让前必须做到:

(一)租赁人(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出租房屋前须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双方到管理部门登记承租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情况及服务单位等基本情况,以便备案和管理,并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房屋转让,原房主须提前将转让情况告知校后勤管理处、农科院,并向管理部门报告现房主的姓名、年龄、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成员及服务单位等基本情况,以便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十一条  办理完申请、登记、备案手续后,承租人及现房主在入住三日内须持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与监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农科院)的有效证明到保卫部门办理人员(车辆)信息采集录入,学习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保卫部门的安全教育。

第八十二条  承租人和现房主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校方管理,并督促家人和来访人员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搞好邻里关系,遵纪守法。出租房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不得包庇隐瞒。

第八十三条  发生租赁及转让关系的房屋内,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传播、制造暴恐音视频及淫秽物品,散发或散布煽动性传单和言论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聚众赌博、吸毒等违法、违纪活动;

(三)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单位)对承租人有管理、监督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四)严禁违章用电,私藏禁品;

(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八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承租人及房主,校方有权采取措施,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校内流动人员安全管理

第八十五条  校内流动人员是指从事商业、餐饮、服务等经营人员;施工工地内的所有人员;各单位聘(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保安、科技协作及教辅人员;各类短期培训班学员;通过房屋租赁、转让在校居住的非本校教职工;其他外来人员。

第八十六条  本着“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聘用流动人员时应严格进行政审,严格登记备案制度,来校务工人员须符合法定年龄,持有本人身份证、乡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经营及施工单位须同校保卫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符合录用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到校保卫部门办理人员(车辆)信息采集录入,方便出入校园。

第八十七条  在校内暂住的人员,在登记时须事先说明暂住理由和住宿地点,并按国家人口管理办法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对无身份证、暂住证或有关证明的“三无人员”校保卫部门联合辖区派出所有权将其清理出校。

第八十八条  校内流动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门卫工作。

第八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定期对所聘(雇)用的流动人员开展法治安全教育和学习,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避免和减少案件、事故发生。

第九十条  对滞留在校内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的外来流动人员,保卫部门有权将其清理出校。

第十一章  处理办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所属单位处理及上报主管校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且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三)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事件发展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校园内用麻将牌、扑克牌及其它工具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

(五)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影像、暴恐音视频、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六)在非体育场地内进行球类等活动,在足球场以外区域踢足球且不听劝阻的;

(七)在宿舍、密集性场所、公共区域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甚至“喊楼”的;

(八)在宿舍或校园其它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九)在校内酗酒或酒后失控闹事的(酗酒滋事);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按情节轻重移交分管单位处理及上报主管校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

(三)用**,猎枪、土枪、弹弓等工具在校园捕杀哺养动物、野生动物的,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管制物品;

(五)私看他人信息、私拿他人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损失的;

(六)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提供假信息,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七)口头悉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批评教育故伎重演的;

(八)侮辱妇女、偷窥或有其他一般猥琐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按情节轻重移交分管单位处理及上报主管校领导,校内年卡车辆违返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累计三次临时取消免费通行权,临时车辆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累计三次拒绝车辆入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人和车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含燃油燃汽机动车、纯电动机动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

(二)进入校门时不按规定减速、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指定位置乱停乱放、避让行人或因违反校园道路限速规定不听劝阻的;  

(三)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未放置《青海大学车辆通行证》,在划定停车区域外乱停乱放,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贴单告知屡教不改的;

(四)校园内驾驶无牌无证、有牌无证、有证无牌车辆,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章超车、追堵、飙车以及并排行车行为,行车中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解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五)在校园道路内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滑旱冰、滑轮板、电动轮滑车、踢足球等有碍校园道路安全等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校园内主干道及复(辅)线从事练车活动,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机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校内道路行驶,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擅自驾驶摩托车、非机动电瓶车进入禁行区告知三次及以上的车辆,经批评教育且不服从管理的,禁止入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按情节轻重移交所属单位处理及上报主管校领导。

(一)擅自在校园花圃、果树等绿化植物中摘采花草果实、放风筝、戏耍等践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二)擅自在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楼、体育场馆、风雨场馆、图书馆等周边区域遛狗、饲养家禽等动物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行为的;

(五)擅自撕毁宣传栏彩页、宣传画、在桌椅、墙壁、地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图乱画,有损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行为的;

(六)乱扔、乱堆垃圾或有损校园卫生环境等行为不听劝阻的;

(七)擅自攀爬楼寓屋顶、电子幕墙、路灯杆、树木等高耸物体不听劝阻的。

第九十五条  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校安全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按情节轻重移交所属单位处理及上报主管校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许可,对校园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添加、删除、篡改或有其他损害行为的;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络的;

(三)在校内破坏、盗窃通信网络、监控等设施的;

(四)利用校园网络、手机及其他信息平台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发表不利社会安定言论,损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的。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按情节轻重移交分管单位处理及上报主管校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出示一卡通或有效身份证明又拒绝门卫检查验证,或者在 23:00至次日 6 :00 进出校门,拒不履行凭证登记制度的;

(二)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涂改、过期证件,或将一卡通、身份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的;

(三)机动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出入校门不按规定减速或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不下车推行,又不听劝告的;

(四)携带公用物资或大件物品离校,拒不出具证明或阻碍门卫检查核对的;

(五)机动车进出校门不在明显位置放置《车辆通行证》并拒绝登记检查或故意停车造成道路堵塞的;

(六)驾驶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不悬挂车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又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入的;

(七)不服从学校门卫管理及无理取闹,扰乱门卫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违反《校内流动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本校人员将外来人员带入学校不听劝阻并与门卫人员发生冲突的;  

(九)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礼堂、体育场所、教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场所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团体、个人使用,隐瞒门卫人员的;

(十)违反学校团体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带领旅游团队、体育比赛、文化娱乐、来校参观或进行其他团体活动,不听门卫劝阻的;

(十一)非本校人员和车辆,未经门卫许可强行出入学校劝阻教育无效的;

第九十七条  因违反《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已被告知进行批评教育、全校通报、移交所属单位处理的学生、教职员工如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十八条  执行《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时,应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夸大事实,严禁对违反《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按情节轻重上报主管校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十九条  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海大学校园安全保卫管理规定》行为人,以及对违法犯罪事实的嫌疑人扭送至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对举报人进行相应保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一百零一  本规定由青海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海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青大校办字[2005]08号)同时废止

一百零二 各分校区可按照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