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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青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大学所属各个校区和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服从并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响应学校安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和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消防安全管理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校保卫部门(各二级院由院办公室或保卫部门负责)作为学校消防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设置专门的消防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保管、使用好消防安全应急装备。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在校内的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和重点岗位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对校内消防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督促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单位在校内的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备案。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监督消防维保单位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日常巡查检查工作。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进行消防安全相关检查工作、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实验室、危化品暂存区及危化品废料转运站的消防安全依据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和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的《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

(二)在建工地、临时生活区及未验收楼宇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基建处承担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负责。

(三)临工生活区、锅炉房、学生公寓、植被覆盖区及绿化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管理处与相关单位负责。

(四)校内家属区及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所属管理单位负责;其他相关范围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委员会)研究确定分管部门。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设置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须为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入驻单位的校内对接单位对入驻单位负有监督、检查、指导、教育、管理职责,必须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消防应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六)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七)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学校层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工作由基建处或项目负责单位负责;已交付使用建筑物消防水系统的维修由后勤部门负责。

(九)消防控制室配备专业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餐饮、商业区域的消防控制室、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火分区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或主管单位负责。

(十)驻校单位内部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必须取得消防行政部门许可后,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及物业部门还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组织,定期按公寓消防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二)加强楼宇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保护楼内消防安全设施,保持完好有效,确保消防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五)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我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办公楼、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楼及独立的实验场所、校医务室、礼堂(会议中心)、超市、招待所、专家公寓、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快递业务等单位。

存储各种易燃油类库房、露天或室内(地下)停车场等部位。

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博物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计算机房、实验室、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校园网络控制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复份库,以及校内重点保密及要害部位。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校园生态园、植被覆盖区及绿化带。

十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上述活动,依法应当报请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来校举办。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校内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各项工程应当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动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档案馆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未能提交相关文件的由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保证该部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楼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易燃商品;

学生公寓楼存在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设置动用明火作业的餐饮、歌舞类等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室内外消火栓、堵占、圈占和改动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电源线路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各部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按第十五条第(九)款落实管理责任。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备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改动消防专用线路,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电源。

第二十七条 实验仪器、UPS不间断电源、空调、冰箱等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更换过度、超期使用的电器产品;电器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校内林区及绿化带是重点防火区域,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警示标识标牌,秋冬季及时清除甘草、落叶等可燃物,春夏季及时喷淋柳絮等可燃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按《青海大学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和二级消防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若发生火灾事故,学校及各单位按规定时限落实层级报告制度。有较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同时报教育部与属地政府。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四条 各校区及校内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按日巡查、月检查、季度检查及节假日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消防责任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校医务室、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九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拨打5311350报告或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四十条 各级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巡)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采取口头告知现场整改、下发《青海大学消防隐患整改书》的方式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影响人员疏散和阻碍灭火救援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违规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四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出面,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公共建筑,校园内非学校指定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各单位加强电动车的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以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第四十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消防安全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轻度事故:未致人员伤亡,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

中度事故:未致人员死亡但致1〜2人重伤,或者造成20万元〜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重度事故:致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查实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五十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由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学生义务消防员和消防志愿者。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青海大学消防应急预案按校级、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三级”预案执行,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学校和各单位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当遵守《青海大学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校内各二级单位也应该设立年度消防专项经费,确保本单位及校园消防安全

第五十六条 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   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设施以及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其次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经费投入较大的消防设施改造维修项目应设立专项。

第五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年度考核内容和评估,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人员,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有权实施停止使用和停业整改措施;对消防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损失的,对单位考核评估实行“一票否决”制,重点敏感时期发生火灾事故,产生较大影响的,从严处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部、处、所、中心及开发商项目等。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青大校综字201335号)同时废止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