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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职责

青海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职责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加强组织和领导,特制定学校及校属各单位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职责。

一、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上级综治部门和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文件、政策和法律、法令。

2、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校内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划,并部署和实施。

3、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对广大师生的“三项”(安全、法制和国防安全)教育。

4、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对综合治理的认识。制定并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目标责任书》,搞好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奖惩机制,确定奖惩事宜。

5、为学校的安全与稳定工作服务,协调和解决校内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完成校党委和上级综合治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各单位责任人职责

1、领导本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2、经常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思想和法制道德教育,搞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

作,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人翁责任感。

3、制定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对安全与稳定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能解决的尽

快解决,难解决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求得解决,不留隐患。

4、发案后应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查破;对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调

查,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

5、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和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

6、完成内部综合治理的其它工作。